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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法眼在线

时间:2010/4/27 8:46:46 点击:2487

    1、谁该为雇工的伤残负责?
    案例:董杰家盖新房,肖华为他提供建房所需的壳子板,潘林被肖华喊到董杰家,干架壳子板的活儿。每天的工资,由董杰交给肖华,再由肖华转给潘林。潘林到3楼作业时,不幸摔了下来,虽然生命无忧,可也伤筋动骨,花了1万余元医疗费,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了,潘林找肖华索赔,肖华让他找董杰,找到董杰,董杰又把皮球踢给肖华。二人推来推去,潘林索性将两人一起告上了法庭。那么到底谁该为潘林的伤残负责?
    律师观点:雇主应当为雇工的伤残负责,谁是雇主?这是问题的关键。
    先来看肖华。潘林是他介绍到董杰家的,工资也是他交给潘林的,这两点让他与“雇主”扯上了关系。可是,潘林并没有为肖华干活,他从事的架壳子板的活儿不是为肖华服务,这从工资由董杰支付、而不是由肖华支付中可以证明。此外,潘林的工资虽然也过了肖华的手,可他是一个纯粹的二传手,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差价和利益。为谁干活和谁付工资,这是两个实质条件,如此一分析,肖华可以与雇主划清界线了。
    董杰想逃脱雇主的身份,把雇主推给肖华,理由无非是说他和肖华之间成立的是承揽合同。如果承揽合同说成立,那么根据承揽合同的要求,承揽人肖华就不仅仅是壳子板供货商,而应当是把壳子板架好以后,再交给董杰,从事架壳子板活儿的潘林的工资也该由肖华支付,而这显然是与事实不相符的。董杰想把责任推给肖华不能如愿。
    2、房东把房子卖给了妹妹,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吗?
    案例:2年前,周萍租了一套房子,租期马上要到了,便找到房东续租。不料,房东却说房子已经卖给他妹妹了,还拿出合同给周萍看。周萍一看,房子的确是卖了,可价钱却比市场价低得多。周萍知道,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东卖房子可没通知过她,更没有告诉她以这样低的价格出卖房子。这么短时间周萍实在找不到地方住,便把房东告上了法庭,请求优先购买权,以相同的价格购买租赁的那套房子,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律师观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本案中,周萍作为承租人,无疑享有优先购买权。不过,这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一定排在第一顺序,在她之前,还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还有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周萍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打不赢房东妹妹的“亲情权”,周萍想占个便宜,低价买房的想法是必定落空了。既然官司已经铁板钉钉要输,还不如趁早收兵,撤回起诉。

作者:小商品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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