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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案例

时间:2011/7/12 17:15:05 点击:1922

1、未经其他股东许可,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案例:李某和张某是夫妻。2009年,李某决定退出其参与创办的设计公司,决定将其持有公司2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妻子。今年3月,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打算于5月底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设计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此事后,坚决不同意李某任意转让股权,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而张某则表示,其已经拥有设计公司20%的股权,理所当然应该成为该公司股东。李某夫妇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李某转让股权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该设计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且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李某转让股权,所以,该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购买李某持有的20%的股权。
    李某转让其所有的设计公司的20%的股权,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该设计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案中其他股东均表示反对且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又未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李某的妻子无权取得设计公司20%的股权,也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
2、贷款人身亡,担保人偿贷后再追债
    贷款逾期未还,贷款人却因故身亡,3名担保人被银行追究责任。通过诉讼,担保人向贷款人之妻追偿损失。
    案例:2007年9月,兰某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2007年9月17日至2009年9月17日。隋某、于某等4人为兰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9月17日,贷款到期,但兰某逾期未还,后来又因故死亡。
    在银行的多次催促下,隋某等3人(不包括于某)一次性向银行支付本息109571元。3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多次向兰某之妻丁某和于某追偿,但均遭到拒绝,3人随即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兰某之妻丁某赔偿3人的经济损失109571元,并要求于某按照27392元的保证份额,向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丁某指出,丈夫生前,她已给付10万元,用于偿还那笔贷款。后来,她听说丈夫又借了10万元,是否已偿还这笔借款,她并不清楚。因为该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于某作为担保人之一,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法官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兰某妻子丁某不能提供出该债务属于兰某个人债务的证据,因此,对于10万元借款及利息属于兰某夫妇的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丁某负责偿还。丁某主张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也没能提供证据证实。同时,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隋某等3人及于某为兰某生前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没有约定分担不能够向债务人追偿部分的比例,因此应当平均分担,于某应该承担不能够追偿部分债务的四分之一。
    法院判决兰某妻子丁某偿还隋某等3人垫付款109571元,于某在丁某不能够偿还的情况下承担四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作者:小商品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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