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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在线

时间:2010/3/21 9:07:56 点击:2696

 

    1、房屋出租后,谁为物业费买单?
    案例:我在某小区租了一套住宅,入住2个月后,小区物业送来催款单,催收物业费300元。房子是房东的,物业费也该是房东的啊,我便将催款单转给了房东。不料,房东又把催款单丢给了我,说是物业费该由我来缴。双方踢起了皮球。翻开房屋租赁合同,上面却没有任何规定。迟迟收不到物业费,物业公司已经要停止服务了,这可怎么办啊?我想问一下,房屋出租后,谁该为物业费埋单呢?
    律师观点:物业费是小区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根据物业合同如期缴纳。房屋出租后,与物业有合同关系的是业主而不是承租人,因此,物业费的承担者仍然是业主。当然,房屋租出去了,业主肯定是要把物业费转嫁给承租者;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将物业费直接交付给物业公司;或者把物业费计算到房租中。
    但百密一疏,业主也可能想当然地以为物业费该由承租者缴纳,而承租者则想当然地以为物业费包含在房租中,而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双方踢起了皮球。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业主就得吃一点亏了,毕竟是他跟物业公司有合同关系,他得先把物业费交了再说。如果他认为房租中不包括物业费,他可以以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为由,请求变更租赁合同。官司赢了,则从变更之日起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打输了,他就得继续为物业费埋单,直到房屋租赁期满。
    2、自动存包柜丢了包,谁负责?
    案例:前不久,王女士到某大型商场采购时,把随身携带的皮包存入了自动存包柜。采购完后,她打开柜门,却发现手提包不见了。包里有2000元现金和各种证件,她急忙找来商场保安人员并报了警。经商场和警方检查确认:存包柜没有被撬压的痕迹;经试用,存包柜使用正常,且柜门上贴有“操作方法”和“寄存须知”,上面提示,顾客不得存入现金和貴重物品。王女士要求商场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遭拒后告上法庭,损失该由谁来赔呢?
    律师观点:王女士把包存入商场自动存包柜,是她把包交由商场保管,是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呢?还是她借用商场的自动存包柜,双方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着责任的走向。
顾客在自动存包柜内存包,不能视为向商场交付保管物,因为物品实际上并不在商场的管理和控制下,顾客可以不经商场同意随时取走自己的物品。王女士在自动存包柜内存包,不符合保管的特征,而是一种借用合同的关系,相当于商场把自动存包柜借给她暂时存放物品。虽然是借用,不过,这是商场为达到销售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措施,商场还是应当尽到相应的义务,否则,一旦发生财物遗失,商场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商场是否尽到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呢?商场以“操作方法”和“寄存须知”,告知不得存入现金和贵重物品;存包柜没有质量问题,且存包柜外观没有被撬压的痕迹。这些足以说明,商场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的说明、警示义务及管理责任,因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小商品报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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